腕錶服務條款
1.客戶在簽定正式維修單後,則代表同意服務中心第1到10點條款,並在未經服務中心同意後不得取消本次維修服務或更改維修內容, 否則將按維修費用全數收取方可取消本次維修。
2.服務中心經客戶書面同意為該手錶檢查後,即代表授權允許開蓋進行機芯檢測,您的手錶將進入專業檢測流程,顧客不可取消本次檢測服務。
3.若涉及零件損壞需更換,價格以交換價為基礎,原錶舊損壞零件將由服務中心統一回收進行更換。
4.如果手錶在維修過程中遺失,公司將向客戶賠償一款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則公司將與客戶協商決定最終處理方案。
5.對超出保修範圍的手錶,如果手錶有必要送至海外生產商維修,公司將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客戶有權決定是否送往海外維修,或取回手錶。
6.對超出保修範圍的手錶,公司仍將盡全力維修產品,若因客觀情況無法恢複正常使用狀態,公司將提前通知客戶取回產品並不會收取收據上任何費用。
7.維修完畢後,客戶或客戶授權代表必須憑正維修單方可取回手錶。若客戶本人不能前來取錶,可憑服務中心提供的授權表格授權相關代表代為領取。
8.如果客戶遺失正本維修單,請立即通知服務中心以作報失,以保障客戶權益。除非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對於超出保修範圍的手錶,顧客必須繳清所有 維修費後方可取回該手錶。
9.維修保養政策:付費維修之完全服務提供24個月免費保修。維修保修期自取錶日起開始計算,且僅對收費維修部分或更換的零件部分提供保修, 外觀件不在保修範圍之內。
10.因顧客使用不當造成人為損壞,不在保修範圍內。在全部維修費繳清之前,公司對手錶具有保留權。客戶應在正式取錶期的6個月內取回手錶或 採取合適措施授權他人取回手錶並支付維修費。
11.如客戶逾期不領取手錶且不支付維修費用,公司有權通過行使保留權將其手錶拍賣、變賣產品並從所得價值中收取維修費。 拍賣或變賣後扣除維修費用和公司為保管和處理保留手錶而衍生費用的剩餘款項,歸客戶所擁有。
香港維修服務中心